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落實。
呼和浩特市加強和規范
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分工方案
為有效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分工方案》(內市監發〔2020〕2號)職責任務,進一步加快職能轉變,加強和規范全市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目標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來,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形成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快形成首府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任務分工
(一)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
1、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做到監管全覆蓋,杜絕監管盲區和真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同時調整監管層級,確保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要加強核查,對未經備案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查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設立行政審批局的,要建立審管銜接機制,明確監管責任部門。(牽頭單位: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編辦,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金融辦、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行業和領域,審批或主管部門可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二)厘清監管事權
3、統籌制定全市監管計劃任務,指導和督促各旗縣區、各部門加強和規范監管執法。(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農牧局、生態環境局、文化旅游廣電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局)
4、各部門要指導本系統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對涉及面廣、較為重大復雜的監管領域和監管事項,主責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5、縣級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公正監管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責任單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
(三)健全監管制度
6、各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結合權責清單,在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基礎上,全面梳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納入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統一管理并動態更新。(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7、持續完善監管制度建設,將政府部門公正監管水平納入呼和浩特市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8、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礙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標準體系建設
9、嚴格依照市場主體應當執行的標準開展監管,重點加強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等領域的標準建設。(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10、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制定標準,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并承諾執行落實,推動有關產品、技術、質量、服務等標準與國際接軌互認。適應新經濟新技術發展趨勢,及時修訂調整已有標準,加快新產業新業態標準的研究制定。加強對強制性認證的監督。(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五)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
11、做好內蒙古“互聯網+監管”數據共享信息平臺應用統籌安排工作,為相關業務應用提供數據支撐。(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12、按照自治區制定的統一標準規范,加快內蒙古“互聯網+監管”、信用中國(內蒙古)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以及各級政府部門、社會投訴舉報、第三方平臺等數據歸集共享,將政府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決、違法失信、抽查抽檢等信息進行關聯整合,并歸集到相關市場主體名下。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加強對風險的跟蹤預警。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六)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13、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大力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規范認定并設立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建立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評優評先等領域的應用。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詢服務。(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14、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依據企業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七)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15、不斷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明確聯合抽查事項,在承接自治區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完善市本級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6、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可適當減少抽查。抽查結果要分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信用中國(內蒙古)、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全面進行公示。(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八)對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
17、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質量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嚴格落實生產、經營、使用、檢測、監管等各環節質量和安全責任,守住質量和安全底線。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建立健全以產品編碼管理為手段的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并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農牧局)
(九)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
18、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其特點的監管方式,既要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又要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嚴禁簡單封殺或放任不管。對看得準、有發展前景的,要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對一時看不準的,設置一定的“觀察期”,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處置;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嚴格監管;對非法經營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十)依法開展案件查辦
19、加大對破壞市場秩序和危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案件查處力度,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綜合運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手段,依法進行懲處。對情節輕微、負面影響較小的苗頭性問題,在堅持依法行政的同時,主要采取約談、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對情節和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責令下架召回、停工停產或撤銷、吊銷相關證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認真落實國家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制度、違法嚴懲制度。(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十一)加強政府協同監管
20、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市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1、全面落實自治區《關于深化交通運輸、農牧業、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鄉鎮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委編委會、各旗縣區人民政府)
(十二)強化市場主體責任
22、建立完善市場主體首負責任制,促使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營銷宣傳、售后服務、信息公示等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對涉及公眾健康和安全等的企業建立完善內控和風險防范機制,落實專人負責,強化員工安全教育,加強內部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3、規范企業信息披露,進一步加強年報公示,推行“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動企業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加快建立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三)提升行業自治水平
24、鼓勵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政策法規和發布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或參與公益訴訟、專業調解工作。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獎、認證等行為。(責任單位:市民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十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25、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26、培育信用服務機構,鼓勵開展信用評級和第三方評估。(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7、發揮會計、法律、資產評估、認證檢驗檢測、公證、仲裁、稅務等專業機構的監督作用,在監管執法中更多參考專業意見。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十五)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和處罰
28、全面梳理涉企現場檢查事項,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壓減重復或不必要的檢查事項,切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對守法者“無事不擾”。(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市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9、加強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對重復處罰、標準不一、上位法已作調整的事項及時進行精簡和規范。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統一規范行政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最大限度壓縮自由裁量空間。(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十六)全面推進監管執法公開
30、全面落實《呼和浩特市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工作實施方案》。依托自治區建立的統一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按照“誰執法誰公示”“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程序、結果等都應對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十七)健全盡職免責、失職問責辦法
31、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對忠于職守、履職盡責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責任單位:市司法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32、加快完善各監管執法領域盡職免責辦法,明確履職標準和評判界線,凡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履行了監管責任出現問題的,應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形進行綜合分析,符合條件的要予以免責。(責任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農牧局、林業和草原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體育局、應急管理局、統計局、金融辦、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總體要求。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是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助推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結合自身實際,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二)落實分工責任,提升工作實效。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認真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要結合實際,在9月中旬前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落實措施,明確每一項任務的完成時限和具體要求。并對具體落實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形成有總結、有分析、有數據、有實例的季度分析報告,每季度末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系人:李河霞,辦公室電話:5699686,手機:13674855330,傳真:5699686,郵箱:xyjgk1608@163com)。
(三)創新監管方式,強化能力建設。各單位要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加大涉企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等相關信息的歸集力度,及時錄入監管行為數據,實現監管數據共享。全面推進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監管、非現場監管和移動監管,提高監管的時效性、規范性、精準性。同時,要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強化執法裝備建設,保障監管經費。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和監管水平。
(四)加強統籌調度,密切協同配合。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和政策對接,在平臺建設、數據共享、資源整合等方面做好銜接,建立健全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對涉及跨領域、多部門參與的工作,要形成協同工作格局。牽頭單位要承擔主體責任,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具有監管職能的市直單位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支持配合。各地要主動加強與自治區相關部門的工作對接,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抓好重點工作落實。加強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建立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
(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輿論宣傳。各地區各部門要鼓勵基層探索創新,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和群眾支持參與改革。加強對各項重點工作任務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管理,確保按時完成。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本分工方案落實工作的跟蹤督促。同時,要大力宣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進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讀和信息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強市場主體法治意識和自律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