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
合法性審核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擬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和有建議事項的報告(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擬簽訂合同協議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擬制發的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總結報告、表彰獎懲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第三條 市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程序與實體審核并重;
(四)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核相結合;
(五)堅持高效便捷和權責統一。
第四條 市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內容涉及的工作部門負責起草,文件內容涉及兩個及以上工作部門職能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起草,并明確牽頭起草部門。
第五條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公眾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聽取公眾意見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并注重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起草部門采取網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征集。重大行政決策履行的每個程序應當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市政府行政文件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涉及企業權利義務的,應當征求企業、行業協會、律師協會等的意見。
市政府行政文件涉及多個政府工作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內容涉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條 起草市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以及法律顧問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
財政資金使用、稅收優惠、土地使用、礦業權出讓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文件應當由起草部門相關業務科室做出合法性說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九條 起草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報送請示或者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文本(送審稿);
(三)起草說明,內容包括必要性、制定依據及過程(起草過程、重點內容解讀、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召開聽證會的,提交聽證報告);
(四)合法性審核材料。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企業權利義務的,應當同時報送征求企業、行業協會、律師協會意見及采納情況;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材料。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的,應當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起草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文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報送請示或者報告;
(二)決策草案及說明(基本情況,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三)征求相關單位意見以及公眾參與材料。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涉及企業利益的應當包括征求企業、行業協會意見材料;
(四)專家論證報告(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
(五)風險評估報告(涉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的);
(六)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材料。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類文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專家論證情況,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四)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有建議事項的報告類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請示、報告文本;
(二)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電科室(以下簡稱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部門報送的市政府行政文件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材料不完備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對報送材料完備的市政府行政文件,經分管領導批示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采取書面審核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和合同、協議類文件,應當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再按照本規定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對邏輯不嚴密、結構不嚴謹、沒有實質性內容、文字表述不規范、不具備制發條件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部門的意見,要求起草部門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對市政府行政文件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文件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制定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制定機關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適當;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應當制作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書,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建議:
(一)內容合法的,應當提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文件規定的意見;
(二)超越權限、主要內容違法或者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提出建議不制發該文件的意見;
(三)照抄照搬國家、自治區文件的,應當提出建議不制發該文件的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或者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應當提出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的意見;
(五)有關部門對主要內容爭議較大,尚未協商一致的,應當提出建議退回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意見;
(六)具體內容不合法的,應當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和合同、協議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的疑難文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需立即制定實施市政府行政文件的,按照要求時限完成。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期限。市政府行政文件退回起草部門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審核的,合法性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市政府行政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時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有效發揮市政府辦公室合法性審核工作職能,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市政府行政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未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市政府行政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核、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后,報自治區司法廳確認編號,文件印發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報和市政府門戶網站上統一公布,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后評估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半年內,執行部門應當主動收集了解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對實施情況的意見建議,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評估時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企業家以及公眾代表等參加,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工作部門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文件合法性審查的通知》(呼政辦發〔2016〕2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呼政辦發〔2017〕54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決策和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呼政辦發〔2018〕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合法性審核意見(合法性說明)參考樣式
2.公平競爭審查表
3.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匯總表參考樣式
附件1
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適用于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的合法性審核)
年 月 日轉來《 》,經認真研究(如果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可以注明),現提出如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審核意見
該文件由 起草,已經履行 ,程序合法。(應當履行廣泛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核、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已經履行規定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已經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審核意見
該文件由 起草,沒有履行 ,建議 補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應當履行廣泛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核、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沒有履行規定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沒有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程序,但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沒有說明理由。已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說明,但沒有對主要涉法內容作出說明)
二、文件內容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文件完全與上位法一致的處理意見。該文件的制定依據是《 》(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該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上述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文件)的規定相一致。(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就主要涉法內容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具體的意見,有具體條文依據的應當引用)
(二)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處理意見。該文件超越法定權限、主要內容違法或者擬設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顯不合理;照抄照搬國家文件的,建議不制定該文件。
(三)文件部分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處理意見。該文件的制定依據是《 》(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現對文件的部分內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建議刪除“ ”。理由: 。
2.建議將“ ”修改為:“ ”。理由: 。
(四)文件內容質量較差的處理意見。該文件邏輯不嚴密、結構不嚴謹、沒有實質性內容、文字表述不規范、文稿質量較差、不具備制發條件,建議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修改后重新報送。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對《 》的合法性說明
(適用于請示、有建議事項的報告文件的合法性說明)
一、 提交決策機關決策的依據
依據《 》(法律、法規、規章)第 條:“ ”規定或者《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 ”規定,“ ”(請示、建議、決策類事項)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 ”部門實施。
二、合法性說明
(一)該文件依據的是《 》(法律、法規、規章)第 條:“ ”規定或者《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依據的,要對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說明,如果是改革、創新、試點等情況要加以說明)
(二)就主要涉法內容逐項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具體的意見。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適用于合同、協議的合法性審核,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除外)
年 月 日轉來《 》,經認真研究,現提出如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合同(協議)合法的處理意見
該合同(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的規定。
二、合同(協議)需要修改的處理意見
該合同(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相關政策性文件)的規定。
現對合同(協議)部分內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刪除“ ”。理由: 。
(二)建議將“ ”修改為:“ ”。理由: 。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附件2
公平競爭審查表
年 月 日
|
政策措施 名 稱 |
|||||||
|
涉及行業領 域 |
|||||||
|
性 質 |
行政法規草案□ 地方性法規草案□ 規章□ 規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機構 |
名 稱 |
||||||
|
聯 系 人 |
電 話 |
||||||
|
審查機構 |
名 稱 |
||||||
|
聯 系 人 |
電 話 |
||||||
|
征求意見情 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
|
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
|
專家咨詢 意 見 (可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
|
競爭影響評估 | |||||||
|
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
|
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
|
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特許經營權 |
|||||||
|
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
|
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
|
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
|||||||
|
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
|
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補貼政策 |
|||||||
|
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
|
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
|
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
|
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
|
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
|
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
|
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
|
4.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
|||||||
|
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
|
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
|
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
|
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
|
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
|
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
|
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
|
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
|
是否違反相關標準的結論(如違反,請詳細說明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
|
適用例外規定(在違反相關 標準時填寫) |
是□ 否□ | ||||||
|
選擇“是”時詳細說明理由 |
|||||||
|
其他需 要說明 的情況 |
|||||||
|
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 見 |
簽字: 蓋章: | ||||||
注:此表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7〕1849號)規定。
附件3
《 》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匯總表參考樣式
|
序號 |
單位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未采納理由 |
注: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其他組織、社會公眾等分類填寫;反饋意見寫明針對文稿的內容提出的具體意見或者建議;采納情況寫明“采納”“未采納”;未采納理由中應當寫明未采納的法律、法規、文件依據或者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