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4〕57號),推進我市居家和社區養老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高質量、高水平、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全國第四批中央財政支持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任務要求和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社會力量辦非營利性居家和社區養老機構可以享受與公辦養老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及轉讓;社會力量辦營利性居家和社區養老機構土地出讓底價,參照同期住宅基準地價30%確定(不得低于成本價);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經規劃批準可以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條 開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場所和設施由轄區政府無償提供,產權仍歸屬轄區政府。
第三條 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組織依法給予的稅費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運營場所用電、水、熱、燃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四條 社會力量辦居家和社區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14〕27號)標準執行。收住本市戶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再分別給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的護理補貼;對本市戶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門開展家庭護理型養老床位服務的,享受家庭護理型養老床位綜合運營補貼,基準運營補貼分別按150元/人/月、200元/人/月的標準發放,二級、三級、四級、五級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分別享受基準補貼的0.9倍、1倍、1.1倍、1.2倍。
第五條 對本市戶籍60周歲以上的城鄉特困人員、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失獨、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邊緣、百歲等老年人給予助餐補貼,每天補助兩餐,早餐補助2元、午餐補助4元。
第六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由第三方社會組織每年對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組織進行評估。對被評估服務質量達到4A級以上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機構、社會組織,根據服務質量和數量給予3-1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組織舉辦的醫療機構和內設醫務室,符合醫保相關規定的,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
第八條 啟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可根據保障對象實際需求,為參保人提供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
第九條 為全市養老護理人員、失能家庭成員提供免費技能培訓;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競賽、“青城最美養老護理員”和社工志愿者評比表彰活動,獲獎者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