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2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19〕25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企業穩崗工作,現就我市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標準、流程及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標準
(一)截止企業提出認定申請的上月末,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的(補繳欠費的可計算為繳費時間);
(二)企業提出認定申請時,前12個月企業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全國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裁員率計算公式為:裁員率=申請時前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申請時上月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100%);
(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
(四)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主營業務收入下降,企業利潤明顯下滑,流動資金嚴重不足,融資困難,工資支付壓力大,繳納社會保險費困難)且恢復有望的;
(五)企業與工會組織協商制定了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該措施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六)失信企業和僵尸企業不列入認定范圍。
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認定程序
(一)由企業向市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企業承諾書、營業執照、提出認定申請時前12個月的會計報表(基本情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應納稅應彌補款項表)復印件、提出認定申請時前12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核定通知單及繳費憑證復印件、穩定就業崗位方案(包括穩定人數、時間、方式和措施等)及困難企業認定表(一式六份)。
(二)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并深入企業實地進行現場調查,根據資料及企業現場調查情況提出認定意見。
(三)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將擬認定的困難企業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企業,認定工作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困難企業。
三、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
經認定的困難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按認定當年1月份最低工資標準的85%的6個月和企業申請認定時上個月參保職工人數確定(認定當年1月份最低工資標準的85%×6×申請認定時上月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市人社局核定返還金額后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企業。
四、成立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
為切實做好困難企業認定工作,決定成立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統一負責全市困難企業認定工作。
(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組成人員
組 長:伊月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副組長:蘭 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高利清 市財政局調研員
辛彩云 市發展和改革委副調研員
郭永在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副局長
張小琴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監察支隊政委
武根所 市就業服務中心主任
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就業服務中心副主任張俊擔任。
工作人員:高云峰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科長
思 墨 市財政局社會保障科科員
劉改榮 市發展和改革委外投科科長
張 鵬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經濟運行科科長
劉 佳 市生態環境局環境監察支隊科員
劉曉霞 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一科科長
張向輝 市就業服務中心失業保險一科科員
(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審核申報企業失業保險繳費、裁員減員、企業信用及穩崗措施。
2.市發展和改革委具體負責審核申報企業生產經營是否符合國家及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審核申報企業困難狀況,對企業能否恢復生產經營進行評估。
4.市生態環境局具體負責審核申報企業生產經營是否符合環保政策。
5.市財政局具體負責困難企業穩崗返還資金的撥付及監管。
(三)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組成人員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我市符合認定條件的困難企業全部納入認定范圍并及時享受穩崗補貼政策。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