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呼和浩特市轄區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含網站、手機APP、微信等)、通過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旗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第三方配送公司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按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機構設立、人員配備及培訓、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做到“三個確保”。
(一)確保入網經營的餐飲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真實有效,并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及其量化等級信息。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二)確保配送安全衛生。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三)確保投訴及時處理。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涉及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配送人員應當做到“四個統一”。
從事送餐活動的第三方配送公司應到各旗縣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接受監督管理,制定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統一服務標識、統一上崗服裝、統一容器標準、統一配送流程。
送餐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相關送餐活動。
無相應貯存、運輸措施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含奶油糕點、提拉米蘇、芝士蛋糕、壽司等)、預拌色拉等高風險餐飲食品。
第六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符合各項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即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經營場所,不提供現場供餐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不設置就餐場所。
(二)按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包裝材料并對食品密封包裝,在外包裝上加貼標示品名、出餐時間、可食用時限、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聯系電話、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等信息的封簽。
(三)受第三方平臺委托自行送餐的,應當符合“四統一”要求。
第七條 網絡餐飲服務配送人員未做到“四個統一”要求的,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入網經營的餐飲服務單位未對網絡經營的食品進行封簽管理,或封簽不合格的,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餐飲服務連鎖公司總部建立網站為其門店提供網絡交易服務的,按照本辦法關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8—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