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9號)精神,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第十次黨代會和市委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有關決策部署,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為目標,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強化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監督及社會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嚴肅問責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充分體現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時效性,促進全市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原則。實現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全覆蓋,重點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堅持權責分明、協同聯合原則。清晰界定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有效整合監督資源,增強監督工作合力,形成內外銜接、上下貫通的國有資產監督格局。
堅持放管結合、提高效率原則。正確處理好依法監督和增強企業活力的關系,改進監督方式,創新監督方法,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堅持完善制度、嚴肅問責原則。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制度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工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監督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主體,嚴格追究責任。
二、著力強化企業內部監督
(三)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推動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明確內部監事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及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職責,建立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企業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強化企業內部流程控制,推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等內控制度,防止權力濫用。發揮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作用,加強對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法律審核把關,推進企業依法經營,防范企業經營風險。加強內部監督工作的聯動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強化流程管控的剛性約束,確保內部監督及時、有效。
(四)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以規范董事會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為重點,深入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范董事會決策程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出臺董事會董事考核評價辦法,強化對董事會、董事的考核評價和管理。開展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試點,企業董事會負責同經理層簽訂聘任協議,約定聘任期限、崗位目標、薪酬待遇、獎懲條件等事項,明確相應的權利、責任、義務,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切實加強董事會對經理層落實董事會決議的監督。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設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落實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職責,建立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
(五)加強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推動國有企業重要子企業成立內設監事會,內設監事會直接對股東會或出資人負責。建立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專職監事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實職,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力度,通過列席企業有關會議、檢查經營管理活動、查閱有關資料、檢查企業財務等多種方式,落實監事會檢查公司財務、糾正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等職權,保障監事會依法行權履職,強化監事會及監事的監督責任。
(六)推進企業職工民主監督。強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或定期聽取企業負責人報告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民主測評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上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董事會。落實職工董事管理辦法,完善職工監事產生程序,切實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參與公司決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凡企業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與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全部予以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推動國有企業把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公司章程,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創新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徑和方式,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明確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規范企業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程序。落實黨組織在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三、切實加強企業外部監督
(八)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堅持出資人管理和監督的有機統一,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出臺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的實施方案,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的轉變。健全國有企業規劃投資、改制重組、依法經營、產權管理、財務評價、業績考核、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規范國有資本運作、防止流失的制度。落實市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推動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機構與直接管理的企業脫鉤,具備條件的企業納入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直接監管,部分特殊性質企業在政府統一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基礎上委托相關部門、機構管理,并執行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加大對國有企業執行監管制度情況的監督力度,定期開展對各業務領域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針對不同時期的重點任務和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抽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內部組織設置和職能配置,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分類處置和督辦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開展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
(九)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外派監事會由各級政府派出,作為出資人監督的專門力量,圍繞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以及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等實施監督,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出臺外派監事會管理制度,依照權限做好外派監事會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履職報告制度,外派監事會逐戶向政府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重大風險和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一事一報告”。保障監事會主席依法行權履職,落實外派監事會的糾正建議權、罷免或者調整建議權,監事會主席根據授權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有關問題或者約談企業領導人員。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
(十)健全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體系。完善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離任、任中、專項等多種形式審計監督,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公共審計、出資人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之間的職責分工,實現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大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力度,堅持離任必審,完善任中審計,探索任期輪審,實現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探索建立國有企業經常性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重大財務異常、重大資產損失及風險隱患、國有企業境外資產等開展專項審計,對重大決策部署和投資項目、重要專項資金等開展跟蹤審計。國有企業要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力度,完善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評價和服務作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和執業準則的經常性核查制度。完善國有企業購買審計服務辦法,擴大購買服務范圍,推動審計監督職業化。
(十一)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和巡察的監督作用。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黨的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審查國有企業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情況,嚴肅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和“四風”問題。查辦腐敗案件堅持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嚴肅查辦發生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投資并購、物資采購、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四個著力”,加強和改進對國有企業巡察工作,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倒逼改革,促進發展。
(十二)建立高效順暢的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明確各類外部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增強監督工作合力。綜合運用出資人監督、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外部審計、紀檢監察、巡察等外部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核問題,實現監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十三)推動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重大信息公開。落實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利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開平臺,對國有資本整體運營、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和監督檢查等情況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推動國有企業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時主動在政府門戶網站和企業網站公開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財務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年度及中期財務信息、“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履行社會責任及其他可能對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及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等內容,保障社會公眾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和國有企業在公開信息之前,要嚴格按照保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十四)暢通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完善國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整合、運用、懲戒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推動企業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國有企業問題的渠道,鼓勵人民群眾通過檢舉、揭發、申訴、控告等方式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監督。認真處理公眾關于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來信、來訪和檢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
(十五)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主體,抓緊制定我市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推動國有企業內部建立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十六)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察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
(十七)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制度體系。做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出臺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借鑒先進地區和兄弟盟市國資監管工作好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完善投資規劃、業績考核、產權管理、薪酬分配、財務監督等領域的規范性文件,提升國資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廢止或修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適應監管要求或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文件規定,形成科學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督制度體系。
(十八)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扎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加強監督人員的專項業務素養、知識培訓,全面提高監督人員依法行權履責的水平和能力。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十九)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8—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