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懲戒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4〕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內蒙古自治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內政辦發電〔2015〕79號)精神,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內政辦發〔2016〕33號)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呼和浩特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督促市和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的管理,按照行業監管和綜合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應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
第四條 納入自治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單位同時納入本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列入市“黑名單”:
(一)由于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個年度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無人員傷亡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市有關監管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五)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和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及設計生產規模采礦的,且未按市有關監管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應資質,非法從事有資質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或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的;
(七)承擔安全評價、論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違法違規、出具虛假證明的;
(八)拒絕或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九)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職業病危害,且未在市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期限進行整改的;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不按時支付事故傷亡賠償、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關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十一)符合納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黑名單”條件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自公布之日計算。連續進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管理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七條 實行“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監管監察、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全工作。同時,應通過各類新聞媒介,向社會公開生產經營單位“黑名單”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暢通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1. 基礎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址、生產經營范圍、單位主要負責人信息等要素。
2. 根據納入“黑名單”的原因,非法違法信息應包括案件名稱、處罰類型、處罰事由、處罰依據、行政相對人名稱、處罰結果、處罰生效期、處罰截止期、執法單位、處罰機構、處罰文號等要素;事故信息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經濟損失等要素;隱患或者危害信息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3. 旗縣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區發現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采集相關信息并逐級上報至本行業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提前書面告知,并聽取生產經營單位的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有權對納入“黑名單”管理提出申辯,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申辯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核,并提出是否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書面意見,對于仍需進行“黑名單”管理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三)信息提交。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核并做出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交名單進行告知備案。符合納入自治區“黑名單”條件的,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上報至本行業自治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信息公布。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市級“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通過呼和浩特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應當向市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旗縣區安委會通報相關信息。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且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情形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于期滿1個月前,向做出納入“黑名單”管理決定的部門提出信息移出申請,并由該部門進行驗收確認(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指定下級部門進行驗收)。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作出移出“黑名單”管理決定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單”,并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同時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會公布;作出保留“黑名單”管理決定的,要書面說明原因,按程序確定新的管理期限,并及時通報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情形,但注冊地不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將其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同時報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的采集、審核和把關,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
第十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按屬地管理原則,必須每個月向所在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向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向自治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
(二)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保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執法檢查,每半年約談一次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并將約談和培訓情況報送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和市安委會辦公室。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執法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約談,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三)市和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黑名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通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部門對“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四)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從“黑名單”上刪除前,由市和旗(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并落實各項制約措施和懲戒制度,在市場準入、項目立項、土地使用、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政策性資金、政府購買服務、采礦權取得等方面,依法依規嚴格限制或禁入,并作為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各級各類評先表彰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實。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