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實? 施? 細? 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細則》所稱建筑垃圾,除《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還包括散裝建筑材料運輸過程中因密閉不當、運輸工具未沖洗、帶泥上路等原因遺撒形成的廢棄物。
第三條??《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各相關部門職責包括:
市規劃局根據呼和浩特市整體規劃要求做好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的規劃工作。
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對非法占用或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進行規范管理,嚴禁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行為的發生;負責對私自設置的建筑垃圾消納場進行清理取締。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與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共同制定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管理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實施。
市公安局負責對建筑垃圾、砂石、二灰土等散裝物料運輸車輛超載運輸、飄散等違章運輸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做好暴力抗法行為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負責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本市土方開挖及外運工程定額標準;負責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查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負責對有違章處置建筑垃圾行為的建筑業企業按照資質管理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或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市區外公路沿線兩側50米以內,隨意傾倒建筑垃圾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未取得城市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建筑垃圾、砂石等散裝建筑材料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政管理局負責市政道路、路燈建設、維護過程規范處置建筑垃圾的管理;負責督促市政工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市園林局負責對城市綠化工程建筑垃圾排放進行管理,落實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負責督促城市綠化工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市民政局負責加快推動有經營權的運輸企業成立渣土行業協會,促進企業行業自律,維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市場。
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督促城市燃氣、供熱等工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工作,落實文明施工各項措施。
市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全市建筑項目產生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對市四區渣土管理部門日常的建筑垃圾監管工作進行督察。
市四區人民政府,金川、如意工業園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集體土地的管理;負責加強對城中村改造、征遷過程的管理,規范處置建筑垃圾。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建筑垃圾處理費應當在開工前存入專用帳戶,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依據聯單按實際排放量收取。
第五條??任何個人或單位確需利用建筑垃圾進行消納活動的,應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核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核準的,不得受納建筑垃圾。
第六條??本市產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項目,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工程,應當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七條??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交易平臺,監督建筑垃圾運輸交易價格,建筑垃圾運輸交易應使用統一的制式合同。
第八條??建設工程預算時應對建筑垃圾運輸費用依據本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費定額標準進行單獨核算,建筑垃圾外運工程應通過建筑垃圾交易平臺,單獨進行發包,不得包含在總包工程或土方開挖工程當中進行發包,不得委托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的企業和個人的車輛承擔建筑垃圾運輸。
建設工程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應通過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交易平臺對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工程實行單獨招標。招標對象應為在本市取得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確定運輸企業后應與運輸企業簽定統一的制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將運輸費用及建筑垃圾處理費全部或分期存入監管帳戶。
監管帳戶內的資金,建筑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依據實際處置量收取,并上交市財政。建筑垃圾運輸費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監管審核后,按實際作業量監管支付,在建筑垃圾運輸作業過程中存在違章行為未接受行政處罰,不予結算。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施工場所和活動揚塵應采取以下措施,依據《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HJ/393—2007),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責任到每個施工工序。
(一)施工期間,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擋;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其邊界應設1.5米以上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路欄;其余設置1.8米以上圍擋。圍擋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對于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欄及防溢座的,應設置警示牌。
(二)土方工程作業時,應輔以灑水壓塵,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土方作業,同時作業處覆以防塵網。
(三)施工過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鋪裝材料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密閉儲存或采用防塵布苫蓋。
(四)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若在工地內堆置超過24小時的應覆蓋防塵布、防塵網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五)施工期間,應在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的出口內側設置洗車平臺,車輛駛離工地前,應在洗車平臺清洗輪胎及車身,不得帶泥上路。洗車平臺四周應設置防溢座、廢水導流渠、廢水收集池、沉砂池及其它防治設施,收集洗車、施工以及降水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泥漿。工地出口處鋪裝道路上可見粘帶泥土不得超過10米,并應及時清掃沖洗。
(六)施工期間,施工工地內及工地出口至鋪裝道路間的車行道路,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保持路面清潔,防止機動車揚塵:
1.鋪設鋼板;
2.鋪設水泥混凝土;
3.鋪設瀝青混凝土;
4.鋪設用礁渣、細石或其它功能相當的材料等,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七)施工期間,對于工地內裸露地面,應采取下列防塵措施之一:
1.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2.鋪設礁渣、細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
3.植被綠化;
4.晴朗天氣時,視情況每周等時間隔灑水二至七次,揚塵嚴重時應加大灑水頻率。
(八)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不低于2000目/100cm2)或防塵布。
(九)施工期間需使用混凝土時,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進行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行為。
(十)施工期間,工地內從建筑上層將具有粉塵易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時,應當從電梯孔道、建筑內部管道或密閉輸送管道輸送,不得凌空拋撒。
(十一)各工地應有專人負責易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并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施工單位保潔責任區的范圍為施工工地周圍20米。
第十條??征拆施工場所和活動揚塵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責任到每個施工工序。
(一)征拆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擋。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應全封閉,工地周圍設置拆除警示標志。
(二)征拆作業時,應輔以持續加壓灑水,以抑制揚塵飛散。
(三)需爆破作業的征拆工程,可根據爆破規模,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四)征拆施工中的土方作業、建筑垃圾管理與運輸、工地保潔等應采取《細則》第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中的防塵措施。
(五)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采取覆蓋、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超過半年不能開工建設的,征拆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應采取本《細則》第九條第(七)項中的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修繕、裝飾等施工場所與活動揚塵應采取本《細則》以下措施,實施揚塵防治全過程管理,責任到每個施工工序。
(一)設置施工標志牌、圍擋依照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設置。
(二)對建筑外部進行修繕、裝飾的工程,應采取本《細則》第九條第(九)項中的防塵措施。
(三)修繕、裝飾工程中使用和運送物料時,應采取本《細則》第九條第(九)項、第(十)項中的防塵措施。
(四)修繕、裝飾工程中應采取本《細則》第九條第(十一)項中的保潔措施。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砂石等散裝建筑原材料運輸車輛(以下簡稱運輸車輛)運輸作業行為由市環衛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車容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運輸車輛長度、寬度和高度,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相符。
(二)車輛應容貌整潔、外觀完整、標識齊全。車輛車窗、擋風玻璃、反光鏡、車燈應明亮,無浮塵、無污跡。
(三)車輛車牌號及標識應清晰、無明顯污漬,距車輛15m處應能清晰分辨車牌上的字跡。
(四)車輛底盤無大塊泥沙等附著物,敲打時,無塊狀泥沙脫落。
(五)車身符合《關于加強機動車安全防護裝置和車身反光標識等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號)要求。
第十四條??運輸車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當辦理《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車輛運輸處置證》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二)運輸車輛裝載低于車輛箱體上沿口10公分。
(三)車輛裝載完畢后,箱蓋應關閉到位,確保運輸過程中無揚塵、無遺撒。
(四)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和傾卸完成后,應進行清掃保潔,車輛的車容車貌符合車容車貌的要求。
(五)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應隨車攜帶《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車輛運輸處置證》,在本市二環路以內行駛的車輛還應攜帶交警支隊辦理的《貨車市區通行證》。
(六)運輸車輛應按核準的線路、時間行駛,按核準的處置地點傾倒建筑垃圾或砂石。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車輛運輸處置證》。
第十五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及時清運是指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產生建筑垃圾應在24小時內清運,超過24小時不能清運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規定采取必要的防塵措施。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在7日內清理已處置的建筑垃圾,建設單位如不能提供處置地點按等積量交換的原則由管理部門指定清理相同體積的建筑垃圾,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立即停止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并將已受納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照《辦法》規定于3日內進行改正。
第十七條??違反《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離開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和消納場未沖洗車輛的或沖洗車輛不達標的,建筑施工現場或消納場出入口50米內有道路污染情況發生的,由市環衛管理機構責令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和消納場改正,應當在5小時內完成路面清洗。
第十八條??《辦法》所規定其他限期整改時限規定如下:
(一)施工單位在建設工地未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式圍擋、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不能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未24小時內修理的,應當在3日設置或修理完畢。
(二)施工單位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在24小時內清理完畢。
(三)施工單位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在24小時內清理完畢。
(四)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24小時內清理已排放的污水或散落的粉塵。
(五)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施工臨時設施,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應當在7日內改正。
(六)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或遮蓋不嚴的;使用不符合車容標準運輸的。對受污染的路面,應當在24小時內清洗。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