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認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意見》(內黨發〔2014〕2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4號)等文件精神,為深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配套制度落實,確保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有序進行,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自治區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牧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本著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落戶政策,合理引導農牧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1. 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2. 以人為本、尊重意愿。必須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實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3. 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4. 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總體目標
根據我市綜合承載能力,進一步調整放寬落戶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建立實施居住證制度。完善人口信息庫建設,實現人口信息庫與教育、就業服務、計劃生育、住房保障等部門信息共享。到2020年,努力實現42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基本形成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與首府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進一步調整和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本市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居民戶口。
(二)合理確定城區落戶條件
以現行戶口政策為基礎,以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為落戶基本條件,進一步調整購房落戶、租賃房屋落戶政策;取消落戶政策中有關隨遷子女年齡、婚姻狀況條件限制;現役軍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均可辦理落戶。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對實際居住地的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單位住房使用權,包括購買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用于居住的公寓房、租賃房等有合法房屋產權的房屋(租賃房屋需連續租賃滿2年,并且在房管部門備案)。
合法穩定職業是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具有穩定收入,依法納稅或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
對目前仍有放寬余地的購房落戶、自建房落戶、租賃房屋落戶等方面進行調整,對因各種原因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或沒有進行網簽,但已經實際居住的居民落戶問題應予以重點解決。憑購買房屋合同、發票(收據)、住房證明、居住證明等材料辦理購房落戶手續。
(三)合理設立集體戶口
緩解日益突出的人戶分離問題,將無合法穩定住所人員分類設立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或臨時集體戶,解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或工作調動、聘用人員隨遷人口落戶問題。
(四)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犯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對于證件丟失或損毀無法落戶人員、親生父母失蹤或去世一直沒有落戶的兒童以及因孤寡、智障殘疾、精神病人等原因無戶口人員,認真細致做好調查工作,在確保沒有重復戶口的前提下,辦理登記落戶。
三、改革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建立與居民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在人口統計上,不再按照戶口類別統計人口,以實際居住地為統計標準,居住在城鎮的按照城鎮居民統計,居住在城鎮以外地區的按照農村居民統計。
(二)建立居住證制度
外地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以及本市公民跨旗縣區居住半年以上的(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市轄區到本市其它市轄區居住的人員除外),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文化體育、法律援助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它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它權利。
居住地人民政府以在居住地合法穩定就業年限、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證持有人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2年等為條件,確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落戶條件。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衛生計生、稅務、婚姻登記、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政府制定人口發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原有的合法權益
土地(耕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按照國家規定時間要求完成全市農村土地(耕地、草場、林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全市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保證農民“三權”前提下,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不得以生態移民、扶貧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轉等名義強迫農民落戶城鎮。
(二)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鎮基本服務
1.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把隨遷子女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和財政保障范圍,合理布局和科學編制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優先支持依據城鎮規劃布局調整的中小學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形成與城鎮居民需求相協調的學校布局。
2. 完善進城落戶農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就業創業保障機制。整合城鎮各類就業服務資源,調整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快建設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對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者,在創業孵化、信息咨詢、技術支撐、跟蹤服務、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持,努力推動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
3. 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系和準入退出機制,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開、公平、公正。逐步實現進城農民與城鎮原住居民統一管理,實行同等準入退出標準。
4. 完善進城落戶農民社會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進城落戶農民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建立實施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鼓勵進城農民積極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進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逐步縮小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差距,將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員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5. 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制。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合理布局醫療衛生資源,加大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滿足包括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需求。
6. 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機制。認真落實自治區關于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調整農業轉移人口公共服務支出折算比例,建立與城鎮接納農業轉移人口規模和公共服務覆蓋水平掛鉤的公共資源配置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政策的落實工作,保障市和旗縣區政府為進城落戶農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到位。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戶籍制度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旗縣區、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徹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逐步消除城鄉居民公共服務差別,使人民群眾切實享受到改革成果,實現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職責,落實到位。發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農牧業、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結合本部門實際,抓緊制定落實教育、就業、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各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基礎工作。
(三)準確解讀,宣傳到位。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各地要按照中宣部關于做好戶籍制度改革宣傳報道的要求,在全面把握、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堅持“統一口徑、適度宣傳”。著重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