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75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為廣大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留守兒童主要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扎實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對全市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已突破300萬人,城鎮化率也已達到67.5%,農村留守兒童總數伴隨著城鎮化率提升的同時呈逐年上升趨勢,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內,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部分兒童在家留守的情況還將持續。因此,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任重道遠。
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需要全社會共同關心。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每個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
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75號)文件要求,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依法保護,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建設,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留守現象,力求實現家庭監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和國家保護緊密銜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基礎,要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各旗縣區要指導、支持和監督家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家庭發展中優先考慮兒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進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發生,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實行以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各旗縣區要把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形成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局面。嚴格落實旗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和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加強對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宣傳、報告和監督,發揮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注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既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又著眼長遠,立足我市實際,統籌城鄉發展,推動源頭預防、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隨訪跟蹤等留守兒童救助保護長效機制的構筑與運行,精確摸清我市留守兒童底數,建立一人一檔的動態信息管理臺賬,為實現精準介入、精準分類、精準救助、精準幫扶提供可靠數據支撐,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三)總體目標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堅持構建“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確保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切實防范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事件的發生。到2020年,旗縣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未成年人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現象明顯減少。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文明監護意識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對留守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增強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的責任意識。重視對兒童家長和其他監護人的培訓指導,在政府實施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等項目中,增強家庭教育指導內容。外出務工、創業人員應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鼓勵父母外出務工、創業期間通過微信等新媒體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經常性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子女學習、生活和心理等狀態,給予更多親情關愛。培育監護人依法監護意識,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時以文明方式進行,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加強對監護人的監督,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以鄉約村規、鄰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對家庭監護的宣傳和監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建立覆蓋城鄉四級救助保護體系
各旗縣區要嚴格履行職責,協調指導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推動部門間溝通與協作,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切實將國家和自治區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本旗縣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關愛保護行動,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各旗縣區要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分管領導專門負責協調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統籌整合各方面資源,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做到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各項具體政策的落實和工作任務的完成。創新管理方式,實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臺賬式管理,健全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制和監督問責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對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的摸底排查和監護監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熟悉和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其家長外出務工情況信息,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一季度檢查核查一次,精準施策;同時要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和其他監護人員的法治宣傳和指導,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提高監護能力,指導外出父母與受委托監護人簽訂委托監護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并加強對委托監護情況的監督;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干部走訪、專業社工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發揮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作用,細化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時掌握留守兒童家庭狀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
各旗縣區要建立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教育部門要建立學校(幼兒園)農村留守兒童普查登記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并在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識;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總結和探索有效的農村留守兒童培養照顧模式,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部門、共青團組織指導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范校園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種方式加強與受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幫助監護人掌握留守兒童的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書面報旗縣區教育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學生積極參加體育、藝術、社會實踐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幫助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外出務工家長間的聯系溝通,形成學校、家長、委托監護人共同關愛培育的合力。
(四)發揮群團組織特點參與關愛服務
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發揮自身優勢,突出課后、周末、節假日、寒暑假等重點時段,依托婦女兒童之家、職業培訓和介紹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父母創造條件,提供日間照料、課后輔導、自護教育、心理疏導、就業指導等關愛服務。工會、共青團、少先隊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加快推進“紅領巾夢想號”關愛留守兒童服務平臺創建工作,有效發揮少先隊組織在維護留守兒童權益中的作用;通過呼和浩特市“12355青少年服務熱線”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干預和個案幫扶;逐步探索、建立觀護制度,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婦聯要依托婦女兒童之家,為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組織開展殘疾留守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保護
健全“三社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專業社會組織培育,積極引入社會工作服務組織、心理咨詢機構、公益律師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參與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民政部門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其深入農村、學校和家庭,開展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法律咨詢、行為矯治、家庭暴力預防保護、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和相關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知識培訓,運用專業社工方法進行預防、評估、干預等工作。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日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構建夯實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救助保護強制報告責任人和有關單位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發現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受委托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街道辦事處)。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兒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轉學、異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給予保障。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
對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鄉鎮(街道辦事處)在接到公安機關相關情況通報后,要及時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生活困難的農村留守兒童、殘疾農村留守兒童、農村留守女童等重點對象,要隨時跟蹤掌握情況,及時實施救助保護;對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著落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旗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同時,要發揮好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用,協助做好入戶查訪。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兒童等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時,通知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入戶跟蹤查訪工作;對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留守兒童,在人身保護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及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后,公安機關及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執行;對協查中發現告誡書、人身保護令不能很好落實與執行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及時、有效救助保護。
五、加強源頭治理,構建減少留守現象預防機制
各旗縣區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既要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面臨的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監護侵害等突出問題,又要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兒童留守問題。
(一)加快推動農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學進程
各旗縣區要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支持和幫助農民工帶著子女舉家進城定居,使農民工在子女入學、醫療衛生、社會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公安部門要著力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時間長和舉家遷徙農牧業轉移人口的落戶問題,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房產部門要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家庭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解決農民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部門要督促指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普遍向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不得收取擇校費、贊助費或變相收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現小學、初中階段就近入學,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及用工單位、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要為農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更多幫助。
(二)積極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
各旗縣區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發展地方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完善產業鏈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從源頭上減少兒童留守現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政策,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愿就近就地就業的農民工,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指導、用工崗位信息等公共就業服務;對有意愿有能力返鄉創業的農牧民工,按照政策積極提供創業指導、創業信息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創業服務;對入駐當地創業孵化園區的返鄉農民工,在孵化期內可減免租金、水電費、物業費、取暖費等相關費用。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制定財政、金融等優惠扶持政策,依法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加大返鄉創業資金扶持力度,降低返鄉創業門檻。其他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務。
六、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主動作為,抓好落實。
(一)統籌協調,加強組織領導
各旗縣區于11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廣泛參與的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認真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旗縣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大局,列入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規劃,主要負責同志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部署,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民政、公安、教育、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督察與指導,圍繞個案解決發揮應有作用。各有關部門要注意對包括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置的整理與總結,摸索應對規律,梳理處置之道,總結工作經驗,形成工作合力。
(二)調查摸排,實現精準幫扶
根據本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各旗縣區要結合當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留守兒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調查,建立一人一檔動態統計臺賬。與學校合作,依托全區“三留守”人員(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開展調查分析研究,為實施精準幫扶提供有力支持。
(三)整合資源,加強能力建設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建設,統籌利用社區養老設施、青年服務設施、婦女兒童活動設施等福利服務場所,提供緊急庇護場所。加強農村幼兒園、寄宿制學校建設和薄弱學校改造,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功能,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入園需求;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發揮社工機構、志愿者作用,為留守兒童托管提供服務。利用科技館、博物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便民服務中心等現有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完善關愛服務功能。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積極探索以購買服務方式推進農村留守兒童保護工作;合理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強監管與評估;注重社會資金的引導投入,為工作開展提供有利支撐。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通過設置公益崗位、招聘專業社工、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完善救助管理和福利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關愛保護力量,明確落實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四)完善考核,強化激勵機制
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職、工作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適當給予獎勵。同時,要加強對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組織的評估,建立服務競爭淘汰機制,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適當給予表彰獎勵。
(五)抓好宣傳,做好輿論引導
各旗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政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等宣傳報道工作,主動借助新興媒體,廣泛運用各類陣地,宣傳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理念、方法和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通過宣傳報道關愛保護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動員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營造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健全領導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確保各項任務有效落實。市政府將適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專項督查。
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