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2. 呼和浩特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試行)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
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企業登記注冊工作從準入到退出全程便利化,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工商總局關于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號)要求,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并由自治區工商局呈報國家工商總局批復,同意呼和浩特市作為全國11個試點省市之一先行先試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現就在全市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探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為企業松綁減負,為創業創新清障搭臺。
(二)目標任務。簡化注銷程序,減少申請材料,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完善未開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力爭做到簡易注銷改革有法可依、風險可控、方便企業、活躍經濟,促進區域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便捷高效原則。按照程序簡便、辦照高效的要求,優化審批流程,方便企業退出。
(二)規范統一原則。制定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流程,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和審查要求,規范登記條件和申請材料。
(三)控制風險原則。強化企業的法律主體責任,完善企業簡易注銷制度設計,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交易對象等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在呼和浩特市各級登記機關登記的未開業和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依據企業的申請,可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二)創新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提高登記效率。
加強改革創新,在現有企業登記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內,針對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創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提高登記效率。
1. 簡化申請材料。對未開業企業的簡易注銷登記,不再提交清算組備案材料和公告材料;對無債權債務企業的簡易注銷登記,不再提交公告材料。
2. 簡化注銷程序。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未開業企業不再進行清算組備案和公告,無債權債務企業不再進行公告。申請材料齊全的,企業登記機關審核通過后,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擬注銷信息。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強社會監督。充分依托現有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開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的信息,加強對企業的社會監督。
1. 設置公示環節。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決定注銷前,由申請企業與登記機關對簡易注銷登記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登記機關公示期限設定為10個工作日。
2. 啟用異議制度。在規定的簡易注銷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公示系統或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提出異議者要附證據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公示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終止簡易注銷程序,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四)明晰各方責任,保護合法權利。在創新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同時,通過有效措施,進一步明晰各方責任,不因簡易注銷而弱化相關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 注意事前審查。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申請簡易注銷企業進行適當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2. 強化責任承擔。申請人應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簡易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利害關系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權力。
3. 完善失信懲戒。簡易注銷程序中,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市長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保障,明確職責分工,確保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各項工作有序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及配套表格文書,編制企業簡易注銷告知單、材料清單、辦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業簡易注銷內部工作流程及系統操作流程,保障相關工作順利進行。
(三)強化實施保障。積極爭取自治區工商局的支持,及時修改完善現行綜合業務系統,增加簡易注銷登記模塊,同時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設置簡易注銷公告平臺,保障簡易注銷登記順利開展。
(四)加強業務培訓。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幫助其深入理解簡易注銷改革的意義,促其全面掌握有關具體規定、材料規范、內部工作流程,熟練相關軟件操作,為實施改革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五)注重宣傳引導。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政務網站等各類媒體進行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政策的宣傳解讀,全面準確宣傳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倡導誠實守信,引導強化主體責任,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附件2
呼和浩特市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簡化企業注銷登記流程,縮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各級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中未開業和無債權債務的企業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適用本規定。
未開業企業是指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無債權債務企業是指雖然從事了經營活動,但不存在未處理債權債務的企業。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市企業簡易注銷程序的指導、督查工作。
全市各級登記機關負責本機關登記的企業簡易注銷程序實施工作。
第五條 申請人辦理簡易注銷登記前,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其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六條 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簡易程序申請注銷登記時,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情況提交申請材料:
一、未開業的:
無須提交公告材料和辦理清算組備案,只提交以下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 授權委托書;
3. 公司權力機構決定解散的決議(應載明未開業情況);
4. 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無債權債務的:
無須提交公告材料,只提交以下材料:
1. 清算組備案申請材料。
2. 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3. 授權委托書;
4. 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決議;
5. 經確認的清算報告(應載明無債權債務情況);
6. 設有分支機構的,提交分支機構注銷登記證明;
7. 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七條 按簡易注銷程序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次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利害關系人認為企業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它書面方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并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登記機關在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應當自公示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收到異議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第九條 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進行處理。
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企業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權利。
提交虛假材料企業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企業依照本規定第五條進行公示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上述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按現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