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呼和浩特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作為保護線,綠線范圍內不得進行非綠化設施建設;規劃綠線作為控制線,綠線范圍內必須按照規劃進行綠化建設,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綠化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環保、水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林業、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協同做好城市綠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國土資源、水務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予以劃定。明確綠化用地的界線、布局和具體坐標,并將城市綠線文本和圖件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數據庫,嚴格保護管理。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界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城市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設的廢棄地、荒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第十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二條 城市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綠化用地并確定綠線,綠化用地所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率:二環路以內新建項目不低于30%,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25%;二環路到繞城高速路之間新建項目不低35%,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30%;繞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項目不低于40%,舊區改建項目不低于35%。
(二)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以及體育場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綠地率:新建項目不低于35%,改建項目不低于30%。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新建項目不低于20%,改建項目不低15%。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新建項目不低于30%,改建項目不低2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五)道路綠地率: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不得小于20%。
(六)新建、改造的公園綠地率不低于65%。
(七)其它綠地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和《公園設計規范》等國家規范標準執行。
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城市綠地,凡綠地率低于本條規定指標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整改目標計劃,并采取相應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指標。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庭院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要求,并且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地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步設計、按期施工、同時驗收。由于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該綠化工程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敷設通訊電纜、光纜、輸電、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管道,設置圍欄、廣告牌等城市各類建設施工項目影響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并嚴格按照保護措施施工。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和監督管理;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城市現狀綠地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并會同市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城市綠線內所有的植被、園林設施等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和損壞。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進行控制,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七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城市綠化數字化信息庫,包括城市綠地分布、植物物種規格、數量、病蟲害等信息。對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每二年進行一次普查,并公布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的信息。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相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綠線以外城市綠地的綠線劃定、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秉公執法。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5-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