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呼和浩特市城鎮非居民取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和浩特市城鎮非居民取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非居民取用水行為,促進節約用水,保障全市水安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非居民取用水、綠化用水、施工降水、節約用水和再生水利用。
第三條 非居民取用水實行最嚴格管理,堅持以水定綠、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保障水資源高效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水務部門負責非居民取用水及節約用水管理監督。住建部門負責非居民供排水管理監督。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加價標準制度。財政部門負責監督非稅收入政策執行情況。稅務部門負責水資源稅征收及超定額水資源稅加征。公共供水企業負責收取超量加價水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行為應當進行及時制止、舉報。
第二章 取水用水
第六條 水務部門負責水資源統一配置管理,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科學配置地表水、地下水,積極利用外調水,將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配置。
非居民取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其次取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第七條 非居民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后方可取用水。水資源論證未通過審查的,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其取水許可。
第八條 非居民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加強取用水、輸水工程設施管理維護,嚴格控制取用水、輸水損失。
非居民取水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獲準延續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取水許可證。
第九條 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在禁采區內,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第十條 非居民取用水應當規范安裝使用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取用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可以按照其設計最大取用水能力或者取用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核定取用水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改裝、更換取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取用水計量。
第十一條 水務部門應當建立非居民水指標動態監管機制,及時科學合理調整水指標。
非居民水指標閑置超過六個月,經水務部門認定為閑置水指標的,依法收回并統籌配置。
第十二條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非居民不得建設水井。
已建成的水井,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限期封閉,其中公共供水水量、水壓不能滿足用水需求區域內的水井,全部責成公共供水企業接收,納入應急水源井管理。
第三章 ?綠化用水
第十三條 城鎮綠地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方式,增強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
第十四條 城鎮綠化用水、景觀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導向,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推廣采用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
禁止將地下水、自來水作為景觀河、人工湖用水。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用水要服從水資源配置調度,不得私自截流取用水。
第四章 ?施工降水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降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施工降水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施工降水優先用于項目工地施工及周邊河道、綠地、景觀用水;剩余部分排入城鎮雨水管網。
施工降水嚴禁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八條 施工降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并依法繳納水資源稅。
第五章 ?計劃用水
第十九條 非居民用水按照水資源配置實行計劃用水,每年度向水務部門申請用水計劃,經核準取得計劃用水量核定證。
第二十條 非居民用水應當嚴格執行用水計劃。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非居民用水人(消防用水除外)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對超出部分按下列規定向公共供水企業繳納超量加價水費:
(一)一檔水價執行規定到戶水價,水量以計劃用水量核定證核定水量為準;
(二)二檔水價按照一檔水價的一倍加收,水量為超過一檔水量但不超過一檔水量百分之二十部分(含);
(三)三檔水價按照一檔水價的二倍加收,水量為超過二檔水量的部分。
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按照以上加價標準加倍收取。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人超計劃、超定額用水,按照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規定加征水資源稅。
第二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人超量加價僅對自來水水費加價,不包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稅和各種附加。
第二十二條 非居民用水人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和節水器具。
非居民用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用水分析,并根據測試或者分析結果改進用水方式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等。
第二十三條??城鎮年取用水萬噸以上的非居民用水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限期建成節水型企業,制定節水計劃,落實節水措施。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率。高耗水非居民用水人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第六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非居民使用再生水。非居民使用再生水不繳納水資源稅,暫不征收污水處理費,不執行超量加價計劃用水制度。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再生水用量納入取用水計劃和水量分配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水務部門核減其用水指標,審批機關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第二十七條 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下列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煉化、發電、冷卻、洗滌、集中供熱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河和人工湖、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鎮綠化、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公廁沖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非居民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違法取用水的,依照《呼和浩特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法規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人,用水指標中的水源類型、用途應當與取水許可證明確的水源類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用水指標不得超過其取水許可水量。
第三十條 非居民用水人不按時繳納累進加價水費的,公共供水企業依法催繳;多次催繳仍不繳納的,公共供水企業可通過訴訟等法律手段要求其履行繳費義務。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人不按時繳納超計劃、超定額水資源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園林建設服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呼和浩特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