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呼和浩特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呼和浩特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完善政府質量發展引導制度,規范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質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績效突出,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質量效益的組織。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設置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評定周期為2年。市長質量獎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若無符合條件的組織,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條??申報市長質量獎不收取任何費用。質量發展引導和評審、推廣等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呼和浩特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
該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管理評審專家庫,制定評審工作計劃,選定評審機構,監督評審工作,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提出候選企業名單;開展培訓、培育工作,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規范監督市長質量獎榮譽和標志的使用。
第八條 ?各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本地區申報動員。
第九條??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產業、質量、環保、節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首席質量官制度,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特色鮮明、科學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建立持續完善機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2年以上。
(三)堅持以質取勝的發展理念,倡導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創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其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單位,社會貢獻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發展、科技創新、品牌建設、經濟社會效益、節能降耗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申報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產業、質量、環保、節能、安全等政策要求,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積極采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并有效運行,成長性較強的企業。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進行。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開展。
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制定,經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履行公示程序后,正式發布施行。
在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的統一規定下,可以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細則,以保證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
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及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包括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
第十五條??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向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申報材料和相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一)資格審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向相關行業和業務主管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確定通過資格審查的單位名單。
(二)材料評審。組建材料評審專家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形成評審意見和材料評審分數,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綜合各組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單位名單。
(三)現場評審。組建現場評審專家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單位質量管理實踐及過程結果等項目開展實地評價,形成評審意見和現場評審分數。
(四)陳述答辯。組建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組織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答辯,專家組形成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分數。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結果,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分,研究提出擬授獎候選名單。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提出市長質量獎建議擬授獎名單,報請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審議,形成市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市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經公示無異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質量發展引導激勵資金50萬元,獲得提名獎的組織給予質量發展引導激勵資金5萬元。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不再給予質量發展引導激勵資金。
市長質量獎工作費用包括:申報材料評審費、現場評審費、陳述答辯費、公告費、牌匾制作、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費用等。市長質量獎工作經費按年度實際需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獲獎組織獲得的質量發展引導激勵資金主要用于持續推動質量改進、技術攻關、質量教育培訓和質量基礎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獲獎組織應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專項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獲獎單位要發揮好模范帶動作用,積極參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廣、宣傳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3年內,每年要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績效報告》,按時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對在申報市長質量獎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在獲得獎勵后3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長質量獎評審辦公室)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用于產品宣傳。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機密;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