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辦法》制定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提高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質效,服務首府“六大產業集群”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國令第76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內政辦發〔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九章、四十五條,分為總則、基金架構、管理機制、基金設立與出資、基金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退出、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附則。重點包括:
(一)基金架構。我市的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設立引導基金,引導基金發起(或參股)設立綠色農畜產品加工、現代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文旅融合、顛覆性技術等8只產業母基金(專項基金),以及重大產業項目投資并購、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和創業投資3只功能母基金。通過“母基金+子基金+直投”的運作模式,打造“1+11+N”的政府投資基金集群。
(二)管理機制。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協調工作組,整體統籌協調,下設辦公室。政府注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相關資質條件的國有企業履行引導基金出資管理職責;產業集群專班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各母基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母基金管理機構及托管銀行,督促母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做好募投管退全流程工作;母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年度投資計劃,開展母基金投資運營管理(含直投項目)、退出與清算。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三)基金設立及投資。基金出資采取認繳制,根據基金投資進度,按約定比例進行實繳,避免資金閑置沉淀。引導基金優先支持募投進度快、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支持產業效果好的基金組建。基金投資于主投領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資額的60%,投資在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的實際資金不得低于基金實繳資金的80%,母子基金實際投資額合計對引導基金出資至少放大1倍以上。基金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50%,且不作為單一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自治區、市、旗縣區(開發區)三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三級政府投資基金及國有企業投資合計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75%。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對呼和浩特市域范圍內企業(項目)投資的認定標準。
(四)基金管理和退出。各基金應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投資決策的核心機構,由投資決策委員和觀察員組成。基金投資期的管理費率不高于1%,退出期減半收取,延長期不收費。基金存續期內,母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且不得從事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等9項行為。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按年度開展考核評價。基金各出資人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約定門檻收益率和超額收益讓利。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應的超額收益可協商進行讓渡。
(五)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投資損失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根據產業發展成熟程度對基金確定不同的投資損失容忍度,原則上不對單個項目、單只子基金及單個年度的虧損基金負面評價。基金應按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三、實施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5年4月2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人:潘婕,解讀電話:0471-598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