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強化政府主導,落實部門職責,引導行業自律,加快構建規范完善的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體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為分娩后處于恢復期的產婦及嬰兒提供專業生活照護、健康管理、科學養育指導等服務的“月子中心”“月子會所”等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
第三條?按照屬地為主、協同共治、規范監管、保障安全的原則,對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開展綜合監管。
第四條?本市衛生健康、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婦聯、消防等有關部門依職責做好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監管。
(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診療行為。
(二)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檢查、指導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做好內部安全防范工作,加強機構周邊治安秩序管理,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指導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指導開展技能培訓。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做好新、改、擴建機構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工作,并對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新、改、擴建機構場所的建設過程進行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做好生活污水排放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經營主體登記注冊、價格行為、廣告發布、食品安全等的監督管理。
(六)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部門負責依職能職責做好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
(七)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指導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做好油煙凈化設備的安裝與使用工作,監管機構及其周邊的市容環衛情況。
(九)婦女聯合會負責加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母嬰維權工作。
(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排除消防安全隱患。
涉及其他部門監管事項,各相關部門依職責開展工作。
市級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綜合監管工作開展督促指導。各旗縣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本轄區綜合監管工作。
第五條?支持成立本市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行業協會,建立經營管理標準規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 ?機構和從業人員規范
第六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機構應當依法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進行登記,經營范圍登記為一般經營項目“母嬰生活護理(不含醫療服務)”,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取得相關許可。
第七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機構服務用房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用地要求。所用房屋應當符合房屋使用用途和質量安全、消防、環境要求,按照有關標準設計、修繕與改造。
第八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衛生、安全保衛、信息管理、消防管理、檔案管理、投訴處理、應急預案等。
第九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開展上崗前培訓,加強常態化法治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產后母嬰生活照護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母嬰照護或健康管理相關職業技能,鼓勵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市婦幼保健院牽頭成立全市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指導中心,開展相關照護從業人員的培訓指導。
第十條?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嚴禁患有可能影響產婦、嬰兒健康疾病的人員上崗。
第三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一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確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費用的資金安全,實行專項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母嬰生活照護服務主業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各類服務項目明碼標價,做好收費公示,與消費者平等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發布廣告應當合法、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遵循產婦康復需求及新生兒身心發展規律,提供嬰兒喂養、產婦生活照顧、營養飲食、體能恢復、健康知識宣教等服務,指導產婦做好個人衛生、母乳喂養、產后保健、意外傷害防范等。發現母嬰健康問題的,及時引導至醫療機構就診處理。
第十五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在顯著位置設立投訴電話、意見簿等,及時穩妥處理糾紛。鼓勵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保障母嬰健康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要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機構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當配備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設立安全保衛監控系統,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嚴格執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要定期維護、檢測電器產品線路和燃氣用具管路,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和疏散演練,提高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提供餐飲服務的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按規定進行食品成品留樣。經營特殊食品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落實消毒主體責任,開展日常預防性消毒和應急消毒,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傳染病疫情報告人,負責傳染病防控日常工作及疫情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常態化開展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一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建立產婦和新生兒登記管理制度,對入住的產婦和新生兒鼓勵進行健康情況登記,完善母嬰標識措施,建立“月子”健康檔案;機構應建立產婦及新生兒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機制,做好每日巡查并記錄存檔。
第二十二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做好訪客人員往來接待登記,鼓勵實行24小時值班制,并有完整的值班記錄。定期向產婦或家屬開展滿意度調查,接受社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嚴格防止產婦、嬰兒或家屬的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外泄。未經當事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將產婦和嬰兒的信息用于商業用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其經營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新、改、擴建機構場所未依法依規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及違反規定排放生活污水相關違法行為的,由住建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移送的違法線索予以查處。
(二)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按職權予以查處。
(三)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及違反食品安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四)對違反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等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五)對違反傳染病防控管理要求、或違法從事醫療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六)對違反規定排放餐飲油煙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七)對于擾亂、破壞產后母嬰生活照護服務機構正常經營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