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為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改進科技計劃管理,提升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質效,實現科學、規范管理,結合我市實際,2025年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修訂發布《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呼科資字〔2025〕2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該辦法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內科發〔2024〕89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內科發〔2025〕20號)等文件精神,在《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呼科字〔2022〕8號)基礎上,結合《呼和浩特市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呼財科規〔2023〕1號)《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呼科規字〔2024〕1號)《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科技監督管理辦法》(呼科政字〔2024〕15號)等文件規定和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二、《管理辦法》的創新亮點
(一)權責明晰,構建多層次協同管理機制。《辦法》明確項目主管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單位、管理專業機構等六大主體的權責邊界,形成分工明確、協同高效的多層次管理格局。市科技局作為主管部門,統籌制度制定、計劃布局、指南發布等核心工作;各旗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申報審核、監督推進等具體職責;項目牽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需落實配套保障、規范經費使用;新增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將協助開展專業化管理服務,提升管理精準度。
(二)組織創新,六大方式激發科研潛能。針對不同類型科技任務,《辦法》創新推出六大項目組織方式,解決傳統申報模式弊端,聚焦首府重點產業戰略布局,充分激發創新主體活力,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包括面向全市公開競爭的“競爭擇優”、聚焦戰略目標的“定向委托”、精準對接產業需求的“揭榜掛帥”、鼓勵多元探索的“賽馬制”、支持長期攻關的“長周期項目”,以及為原始創新開辟通道的“非共識項目”綠色通道。申報實行全流程網上受理,對突發緊急科技需求可“一事一議”,區外高校院所、企業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申報,充分調動各類創新力量,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注入動力。
(三)監管革新,提升項目實施質效。《辦法》對項目實施管理和綜合績效評價機制進行全面優化,提升管理效率,釋放科研活力,加速成果轉化。項目實施階段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年度報告和中期檢查制度,明確項目調整、延期、終止的具體程序和條件。綜合績效評價申請時限由原來的“項目實施期滿6個月內”縮短至“3個月內”,評價完成時限從“6個月內”壓縮至“3個月內”,實現高效閉環管理。同時按經費額度分級組織評價,50萬元以上項目由專業機構牽頭,50萬元及以下項目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保評價精準高效。
(四)誠信容錯,監督從嚴與激勵創新并重。《辦法》新增監督與誠信管理章節,構建全過程嵌入式監督模式,科研誠信管理覆蓋項目申報、評審、實施、評價等全環節。要求申報單位和負責人無失信記錄,專家評審嚴守公平保密原則,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經費等行為嚴肅處理。同時落實容錯免責機制,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創新工作容錯免責清單(試行)》,為敢于探索的科研人員撐腰鼓勁,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科技計劃體系的構成,強調以科技計劃項目形式開展有組織科研,推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資源平臺、區域創新等重大任務落地。
第二章組織管理明確了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負責人及咨詢專家等各方職責,構建了權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管理機制。各主體各司其職、無縫銜接,確保項目從立項到結題全流程規范有序。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立項規范了指南發布、項目組織方式、組織申報、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論證、立項公示、任務書簽訂、撤銷立項等各環節內容。
第四章實施管理強化了項目過程管控,明確了重大事項報告、項目年度報告、項目調整與終止等內容,確保項目規范實施、風險可控。
第五章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了以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為核心的綜合績效評價機制,明確了綜合績效評價時限、評價方式、組織程序、結論分類及結果運用,推動項目成果落地見效。
第六章監督與誠信管理是本次修訂新增的章節,構建了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與誠信管理體系,強化科研誠信承諾、專家回避、容錯免責等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有效期及與原辦法的銜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