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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供水條例》 | 推動供水法治建設 促進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
發布時間:2026-03-24 17:44?
來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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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朱留沙
習近平總書記十分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在浙江工作期間強調“農村飲用水應得到妥善解決”,2003年親自部署“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為我國根本解決農村供水問題提供了重要遵循。隨著人民群眾飲水需求從“有水喝”到“喝好水”再到“常喝好水”的層層遞進,如何確保農村供水工程能夠建得好、管得好、長收益,已成為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此次頒布的《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供水工作責任、供水水源、供水經營和服務、供水設施管理和保護、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規范,對推動農村供水事業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明確責任體系。農村供水作為一項系統性民生工程,覆蓋范圍廣、涉及要素多,唯有構建“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責任體系,才能破解要素瓶頸、提升整體效能。《條例》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單位運管+技術支撐”的立體化管理體制。在縱向聯動上,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安全保障負主體責任,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供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供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在部門協同上,明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職責,為充分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保障。在供水運管上,明確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檢修,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和隱患排查治理,與供水主管部門簽訂運營服務協議。在技術支撐上,鼓勵、支持供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加強供水人才培養,促進供水科學技術進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突出問題導向。水少、水渾一直是農村飲水安全最突出的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抓住水源水、出廠水兩個關鍵環節,對水源建設、水源保護、工程建設、水質檢測等相關工作作出規定,確保水量充足、水質達標。在水量保障上,《條例》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強供水水源建設;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現多源互補;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措施;統籌飲用水水源地水量調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資源監測等。在水質保障上,《條例》要求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禁止擅自將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與供水單位的供水設施連接等。
三、堅持民生為本。群眾呼聲是第一信號、群眾滿意是第一標準。《條例》以提升群眾獲得感為出發點,對供水經營、服務、管理、維護、應急作出了相關規定。在提升便捷度方面,《條例》要求供水單位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供水報裝接入流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水質檢測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通過營業網點、在線辦理等多種服務渠道,為用戶申請供水報裝接入提供便利等。在提升滿意度方面,《條例》要求供水單位建立供水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若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向社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用戶等。
《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城鄉供水事業正式邁入法制化軌道。下一步,需認真做好《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全面解讀城鄉供水最新制度規定,按照要求抓好水源工程建設、規模化供水發展和供水管網更新改造,進一步深化農村供水縣域統管,推進數字監管全覆蓋,持續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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